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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吉他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吉他學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建立完整之吉他教育體系、培育吉他專業人才、參與文化建設、增進本土吉他音樂及國際吉他音樂文化教育交流及強化一般性音樂教育成效、提升全民倫理情操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並得於各省市縣設立辦事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策進全國吉他音樂教育專業人員研究發展與聯誼事項。
二、關於促進國際吉他音樂教育團體間之學術交流與聯誼事項。
三、關於學術性音樂教育論著之徵集發表與獎助事項。
四、關於吉他音樂能力之評鑑標準與方法事項。
五、關於研究規劃吉他音樂教育之教材教法事項。
六、關於蒐集吉他音樂教育專業人才資料事項。
七、關於接受教育文化機構委託之專案研究及音樂教育活動等事項。
八、關於研究提高音樂社教功能之實施方法事項。
九、關於提供研究成果協助傳播媒體製作音樂節目事項。
十、關於策辦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各項音樂教育與演出及比賽活動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規定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年滿廿歲之中華民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由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之審查通過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社會音樂教育機關團體、學校吉他社團及與音樂教育有關之機關團體,贊成本會宗旨者經理事二人以上推薦且經理事會通過,得加入為團體會員;且該團體須推派會員代表一名,除代表該團體出席會員大會外,並享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等權利,惟無被選舉之權利。
三、榮譽會員
凡國內外對吉他音樂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三人以上聯名推薦且經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聘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由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五、預備會員
凡高中以上學校或同等學校在校學生未滿廿歲由會員兩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預備會員,年滿廿歲曾為普通會員惟復提經理事會追認之。
六、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享有在會內之各種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預備會員得享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學術研究之權利。
三、會員之優良作品在本會所出版之書刊有優先發表之權利。
四、優先推薦參加國際性音樂活動之權利。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按時繳納會費。
二、協助本會舉辦各種教學研究活動。
三、提供個人研究成果及演奏活動。
四、積極宣揚本會宗旨促進會員間之研究風氣。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監事會調查屬實後交理事會決議給予警告、停權或取消會員資格,惟須提經會員大會追認之。
一、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會譽者。
二、不履行本會會員義務者。
三、受刑事處分褫奪公權者。
第九條:本會會員遇服務地點變更或其他重要事故影響不克繼續參加者得提出申請離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二條: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擔任之。
第十三條: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乙次。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理事、監事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七條: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
第十八條:本會得視研究發展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及地區辦事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九條:本會置祕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祕書長提名,經理事長認可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幹事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二、通過理事、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三、通過及修改章程。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一條: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左:一、通過會員入會。二、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六、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參考名單。七、其他。
第廿二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左: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四、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五、其他。
第廿三條:本會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若無故連續二次未出席會議者,則視同自動辭職,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且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廿四條:選任職員不得擔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卅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實之。
一、會員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預備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會員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壹仟元。
  預備會員:捌佰元。
  團體會員:壹仟伍佰元。
備註:會員一次繳交會費壹萬元得為永久會員。
三、基金孳息。
四、自由捐款。
五、會員捐款。
六、補助費。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本會會員於年度結束,經催繳而仍未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四條: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經理監事會通過,並報知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結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